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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坍塌事故项目部被一锅端!

发布时间:2025-11-28 19:26:47 来源:星空体育网页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午后,山东济宁金乡县的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工地上,一起突发的坍塌事故打破了平静。

  在建的伞形桁架平台在拆卸作业中轰然倒塌,导致七人遇难、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46.5万元。

  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调查,事故直接原因呈现出多重违规交织的复杂局面。在技术层面,

  作业人员不仅选用了规格不符的钢丝绳,且所用钢丝绳本身存在损伤,绑扎方式也极不规范,同时,电动葫芦吊点设置不当,违规采用单点提升方式,并在伞形桁架上违规堆放材料,造成局部应力急剧集中,最终超出结构承载极限。

  管理层面同样暴露出严重问题——拆除作业严重违背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现场管理混乱,风险管控形同虚设,这一系列技术与管理上的漏洞,最终酿成了这场本可避免的悲剧。

  深入调查显示,事故背后是从施工到监管的全链条安全失守,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观察,这种“系统性责任缺失”在建筑领域屡见不鲜:分包单位盲目追求进度,总承包单位中建七局管理责任悬空,监理单位监督职能缺位,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更值得警醒的是,这种多层级的管理漏洞能够长期存在,折射出整个行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深层隐患。

  事故问责展现了严肃的处理态度:中建七局的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乃至实施工程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零容忍立场。

  这种严厉追责无疑传递出明确信号,但我们也需反思:单纯的事后追责是否足以根治问题?在追究个人责任之外,更要建立长效机制,使安全责任意识融入每个岗位的日常工作中。

  另有27名有关人员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四家企业面临行政处罚,这些举措都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整肃安全秩序的决心。

  在工程管理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事故隐患往往源于对“细微之处”的疏忽,正如本次事故中钢丝绳的选用与绑扎——这些看似简单的操作环节,恰是安全管控的关键节点。必须清醒认识到:工程安全是个有机整体,任何细微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每一条安全准则规范背后,都凝结着血的教训,中储粮济宁事故中那根断裂的钢丝绳,不仅拷问着各责任方的职业担当,更警示我们:在工程建设领域,任何一个时间里都不能以安全为代价换取进度。

  经过深刻反思,我认为行业亟需建立更完善的安全责任追溯体系,让每个环节的负责人都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唯有将规范要求转化为行为习惯,将责任意识深植于日常工作,才能真正筑牢安全生产的防线,让此类悲剧不再重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省政府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缘由分析和责任认定。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伞形桁架拆除作业过程中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存在损伤缺陷、绑扎方式不合理,电动葫芦吊点设置不当、违规单点提升,伞形桁架上违规堆载材料等因素,施工分包、总承包、监理、建筑设计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王涛,群众,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云龙,群众,华晟公司施工班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3.褚桂林,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剑,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照照,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8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6.厉泳,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7.张广硕,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8.董迎德,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9.董泽健,群众,协助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参与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郭宇佳,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商庆清,群众,同诚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孔德海,群众,同诚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夏传涛,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东事业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现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部执行经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王杭立,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东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助理总经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3.马松,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安全总监。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4.何开卫,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党总支副书记、执行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D3职级处分,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5.彭雨兵,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D3职级处分,并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6.刘建明,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仓储管理科主管,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任仓储项目负责人。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主管降为职员,薪酬对应下调。

  7.赵德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金乡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2024年8月起兼任仓储项目负责人。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职务,薪酬对应下调。

  8.孙中冠,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韩冰,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刘向前,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左俊杰,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孙前进,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张斌,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李衍峰,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科副科长,主持质量安全监督科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王强,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陈运动,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赵羽,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8.王侃,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9.宋祥磊,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张健,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1.王春阳,党员,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仓储与产业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2.谢秋立,党员,济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谈线.李丽,群众,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4.王婧,党员,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副主任,时任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5.姜君杰,党员,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级主任科员,时任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李亚平,党员,金乡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华晟公司、中建七局二公司、同诚公司、中储粮济宁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华晟公司技术负责人周刚强,同诚公司董事长汪峰、总经理汪先峰、监理业务分管负责人刘飞宏,中建七局二公司董事长尚恺喆、总经理陈海波、副总经理张体浪、副总经理高峰、安全总监唐光亚,中储粮济宁公司总经理韩冰、副总经理孙中冠给予行政处罚。

  责成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向金乡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济宁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金乡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济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济宁市要组织金乡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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