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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3伤!固原市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项目7·9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5-10-15 02:29:53 来源:星空体育网页版

  10月9日,固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原州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7·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9日14点10分许,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Y13顶管接收井(沉井)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因汽车吊使用副钩吊运铁质料盘违规载人下井作业,其间副钩钢丝绳断裂,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的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163万元。

  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定,原州区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7· 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属地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固原市西兰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位于固原市西兰银物流园片区,管道起点为九龙路口,终点为大营河,工程规模:本标段主要为排水防涝管道穿越长城保护区施工,K0+720-K0+945采用顶管(钢筋混凝土管)施工,长225m,管径 D2000,顶管工作井(10m×8m×7m)2座,接收井(8m×6m×7m)1座,K0+945-K2+403采用深基坑+套管施工,长度458m,主管管径 D2000,套管管径 D3000,Y13顶管工作井(10m×8m×32m)1座,接收井(10m×8m×8m)1 座。合同工期2024年12月2日—2025年9月30日,合同价1620.884112万元。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17层1716室;机构性质: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7;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孙某某。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营业范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建筑施工劳务、特定种类设备维修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等。资质等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贰级;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本工程建设项目经理李某、技术负责人万某某、施工员刘某、专职安全管理员张某。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中海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2日;营业范围:工程建设监理、园林绿化工程、通信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等。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技术负责人高某,本项目总监海某、安全监理马某某。

  4.吊运车辆基本情况。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型号为XZJ5334QZ25K(QY25K5A),车牌号宁A·M**61,所有人高某,施工劳务,属于个人经营,2025年5月19日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负责沉井内土方和材料上下吊运、吊装。汽车吊司机王某。

  1.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7月9日下午14时许,施工作业人员李某某、汪某某、海某某、吕某某4人未遵守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作业要求,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未通过施工专用爬梯下井作业,违规乘坐汽车料盘,汽车吊司机王某使用副钩吊运料盘至井下作业,在料盘下降到大约一半井深左右的高度,连接料盘的汽车吊副钩钢丝绳(该钢丝绳为单根承重)突然断裂,料盘及人员坠落至井底。

  2.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统计,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约163万元。

  (1)李某某(男,身份证号:642226********0837,宁夏固原市彭阳县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汪某某(男,身份证号:642221********023x,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3)海某某(男,身份证号:642226********0618,固原市彭阳县人)受伤,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4)吕某某(男,身份证号:642221********2291,固原市原州区人),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3.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所属地区天气多云,平均温度27℃,北风1-3级,累积降雨量0mm,无大雾和恶劣天气,排除因天气因素诱发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2025年7月9日14点10分许,李某某、汪某某、海某某、吕某某4人从随同汽车吊副钩吊运的铁质料盘从高处坠落后,现场汽车吊司机立即拨打了120求助,随后将伤员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做救治。在该起事故应急处理中未造成二次伤害。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归口原则分别向固原市委值班室、固原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自治区相关厅局逐级报告了事故情况。固原市委值班室、固原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随即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4名受伤工人中:李某某经医院诊断头部特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汪某某、海某某、吕某某3人根据治疗需要,被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同步开展,家属情绪稳定,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采取相关救援措施,第一时间救治伤员。从项目部准备上班的现场负责人闫某某在听到有人叫喊出事后,跑向施工现场,发现施工现场收料员张某某已下井救人,闫某某佩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也随即下井,当时看到4名伤者全部窝在料盘中,头上戴着安全帽,身上系挂着安全带,汽车吊副钩也在料盘中,闫某某和张某某随即相互配合摘掉挂在料盘上坠落的副钩。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公安、消防和医院急救人员先后赶到施工现场组织并且开展救援,汽车吊司机配合现场指挥,用汽车吊主钩吊起料盘将伤员救出后送往医院。

  (一)直接缘由分析。主要是实施工程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汽车吊司机、作业人员违规载人,吊钩钢丝绳断裂导致人员高空坠落。

  1.汽车吊司机违规操作用料盘吊人。依据《起重机械安全作业规程》TSG51—2023第5.1条规定起重机械(包括汽车吊)严禁以任何方式吊载人员、《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8条规定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2.汽车吊副钩钢丝绳多处断丝、绳芯外露承载力不足,载荷超过额定起重量,钢丝绳断裂导致人员坠落。(经查阅有关的资料,徐工QY25K5A汽车吊副钩额定起重量2800kg。现场使用的铁质料盘长、宽、高分别为为2.6m、1.7m、1m,料盘估重500kg;内有平均约0.5m厚土方,体积2.2立方米、重量达2640kg左右的土方;4人体重人均按75kg计共约300kg;总重约3500kg)。

  3.土建班组作业人员李某某、汪某某、海某某、吕某某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私自乘坐料盘下井。

  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影响;排除自杀、他杀等刑事案件可能性。

  1. 施工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在Y13接收井土方开挖、钢筋混凝土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对起重吊装作业进行相对有效管理,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未设置专职监护人员,未及时检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时专职安全员、监护人均不在现场,负主要管理责任。

  2. 监理单位:中海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安全监理分项内容无针对性,在Y13接收井土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对超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乘坐料盘上下接收井未及时制止,且事发时,监理人员不在岗,履职不到位,负主要监督责任。

  3. 建设单位: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实施工程单位在Y13接收井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未及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消除安全隐患,负首要责任。

  4. 监管部门: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无安全检查记录,负行业监管责任。

  本起事故反映出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实施工程单位、劳务单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够细致,企业安全管理缺位,属地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职责划分不清、认识模糊,特别是属地行业监管责任留有空白。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汽车吊司机违规操作使用料盘吊人,土建班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私自乘坐料盘下井,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汽车吊副钩钢丝绳多处断丝、绳芯外露承载力不足,载荷超过额定起重量。一些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视若无睹,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风险辨识能力低下,一线职工对生产加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见怪不怪,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安全监管人员责任缺失。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公司有规定因近期高温,将下午上工时间由14时推迟至14时30分,但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任由工人按原上班时间上工作业,且中间的半小时无任何现场提示和监管;汽车吊司机、从业人员在明知严禁用汽车吊吊篮载人的情况下,依然违规乘坐吊篮下井。反映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质效不高,安全意识淡薄,“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理念还不够深入。

  3.日常安全巡护不彻底。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未设置专职监护人员,事发时专职安全员、监护人均不在现场。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安全监理分项内容无针对性,未对超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暴露出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随意降低安全生产门槛,忽视安全规定要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对潜在风险和隐患抱有侥幸心理,既不懂常识、又不会操作、更不会应急处置,其习惯性违章、缺乏安全技能、内部监管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把“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作为常态。

  1.认识存在偏差。对安全生产工作放松了警惕、滋生了侥幸心理。一些干部简单认为之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主观上察觉缺陷处理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不够。监管部门以“为基层减负”“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为借口,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用企业自查代替行政监督检查,甚至“躺平”不到现场开展检查,日常安全监管流于形式。特别是一些基层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一知半解,把握执行上存在比较大“温差”。

  2.监管责任缺失。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单位)对自身职责不清、履责不力,担责负责尽责的意识不强,把本该由政府部门履行的监管责任转交给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层层递减,留下很多真空、死角和盲区,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责任不同程度存在落实不严的情况,安全监督管理层层把关、层层失守。“7.9”事故暴露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对市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监管边界存在模糊认识,属地监管责任存在漏洞,依据部门“三定方案”,市、区两级住建部门一方不许管、一方不愿管的问题长期存在。

  3.隐患查改不力。一些部门将专项行动等同于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力度不够,各类专项整治质效参差不齐,新的隐患问题依然不断涌现,有些问题甚至履查履犯。一些常见的“小部位”、低级性、常识性风险隐患,在行业监管部门(单位)的日常检查过程中未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发生意外事故的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去年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来,至今未在直报系统填报自查发现重大隐患。

  1.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海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3.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监管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检查指导不力,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固原市委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固原市建筑管理站,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中未下发检查记录,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多次重复出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负监督责任,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

  5.原州区中河乡人民政府虽在巡查中对发生意外事故的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但在巡查检查记录中只提出环保卫生方面的整改问题,对安全生产方面检查提醒不够,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原州区中河乡人民政府向原州区委和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高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杨  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3.段  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4.黄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科科长,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5.周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质量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6.李  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7.闫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员,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8.张  某(女):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9. 李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土建班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乘坐汽车吊料盘下井。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0.吕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土建班长,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带领班组成员乘坐汽车吊料盘下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违章作业的行为由所在公司处理。

  11. 汪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土建班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乘坐汽车吊料盘下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违章作业的行为由所在公司处理。

  12. 海某某:宁夏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土建班工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乘坐汽车吊料盘下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违章作业的行为由所在公司处理。

  13. 王  某:事故起重设备所有人高鹏雇佣的吊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操作吊车吊运施工工人下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将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 高  某:事故起重设备所有人,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对起重设备做全面深入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起重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定期对起重设备做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马某某:中海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项目安全专监,未履行监理法定责任,未按照职责对项目做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16. 海某:总监,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17. 陈某某:监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18.李某某: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向市委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9.刘某某: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向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20.韩某某: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向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21.孙某某: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副科长,为授权的建设方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不力,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处理。

  22.王  某:固原市建筑管理站站长,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不力,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处理。

  23.胡某某:固原市建筑管理站副站长,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不力,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处理。

  以上处置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委和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原州区人民政府向市委和市政府进行书面报告。

  一是彻底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以案示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对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既查清直接原因,又追根溯源,厘清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以案示警,以事故为镜、思事故之鉴,从始至终保持警钟长鸣,全面查短板、补弱项,理清属地和行业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严实“三管三必须”职责落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二是坚决克服“应付”思想,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刚性抓好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对标对表年度攻坚任务清单,查缺补漏、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突出源头防控,强力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全过程检视,从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责任落实、制度措施等方面查找差距和不足,确保安全职责和规章制度穿透到现场、扎根到一线,坚决走出“既怕出事、又怕出力”的怪圈,铲除“应付了事”“蒙混过关”的思想毒瘤。

  三是抓好安全警示教育,全面压实安全责任。强化对较大涉险、典型事故的分析研判和复盘剖析,利用事故警示教育片等资源,推演造成事故发生的环节,对照反思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制定有力管控措施,切断事故发生链条,使干部群众真正受到警示、得到教育。要把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等要求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督促属地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自身监管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再细化。特别是建筑施工领域要依法依规全面压实属地及行业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监管责任缺失、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等问题发生。

  四是强化动态风险防控,遏制零敲碎打事故。严格落实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机制,更好统筹企业自查、属地排查和行业检查,强化跟踪管控,执法推动,加大“一案双罚”、曝光约谈、联合惩戒、追责问责等手段运用,从始至终保持隐患查改高压态势,下大力气解决因“三违”引发零星事故多发的问题。市安委办将加强对各县(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督促指导,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工艺和高风险作业,针对性制定管控措施,特别是加强对盲区死角、单岗作业的监督检查,聚焦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和安全素养不足等短板,严格选拔,精心培养,把最可靠、最负责的人放到最不放心的岗位上去把关守险,严防失管失控,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是提高信息报送时效,科学精准分析研判。要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置机制,优化信息报送流程、畅通报送渠道,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要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能力,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风险分析研判的针对性、联动性和精准性,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提供科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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